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有三大特色: (一) 設立有法律授權的消費爭議處理機構, 接受消費者申訴; (二) 設立等同專業法庭的評議委員會, 評定消費者的受償權益, 且金融機構只能接受, 不得拒絕評定結果; 但消費者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, 消費者若拒絕評定結果, 可再向法院提起訴訟, 爭取更好結果; (三) 評定結果若消費者接受, 爭議處理機構會送法院核可, 即取得確定判決的效力, 可強制執行. Tags: 0 comments 5 likes 0 shares Share this: 蔡正元 About author 孫中山紀念圖書館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員 《台灣島史記》作者 272480 followers 264322 likes View all posts